您的位置:
> 详情

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维权专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8:48   浏览量 :3881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8:48  
38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海西银行业保险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维权是指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根据《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债权人联席会合作公约》和《保险法》的规定,对失信银行(金融)债务人及损害保险形象等采取的联合维权的措施。

第三条委员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失信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海西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指导下的维权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会接受海西银保监分局业务指导。

第六条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限于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市场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制定维权委员会规则、维护银行和保险市场秩序、金融债权公约;

(二)审议、制定防止和制裁债务人失信银行(金融)债务行为措施,监督保险公司财险、寿险等条款费率执行情况;

(三)审议、确定银行业保险业申报予以同业制裁的债务人名单;

(四)协调银行业保险业对债权债务、合同产品纠纷,提供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监督、检查银行业保险业业务经营状况及行为规范,协调处理行业矛盾纠纷,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六)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由本委员会推荐,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银行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所在会员单位报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由新委员接替其委员职务,履行其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职责:

(一)审定、修订维权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和批准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决定取消维权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讨论维权委员会的解散;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对外代表维权委员会,派员具体与相关部沟通协调;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汇报维权委员会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安排部署维权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维权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履行维权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六维权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维权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二)组织落实维权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承办维权委员会议案、决议、纪要、公文等日常工作;

(四)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五)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维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公布;维权委员会通过的实施同业制裁的失信银行(金融)债务人及保险人名单,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以公告方式发布。

凡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必须统一执行协会关于对失信银行(金融)债务人和保险人实施同业制裁的要求。

第十维权委员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委员。

第十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十维权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维权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二十一委员参加维权委员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二十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违规行为系指协会会员单位违反维权委员会决议和《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债权人联席会合作公约》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维权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报理事会审定),由协会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限期纠正;

(二)公开通报;

(三)终止会员资格一年;

(四)向海西银保监分局提出给予其他监管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规则由维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会议
委员会
维权
保险业
Copyright © 2022-2023 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网友投稿,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
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
电话:0979-8491370
传真:0979-8490901
邮箱:hxzyhyxh@163.com
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8号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