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海西银行业保险业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章程》规章和行业规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完善和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工作管理体系,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银行业保险业与安保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保险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员会接受海西银保监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平平等、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在银行业保险业安全保卫及案件防控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案防工作自律公约及制度规范;
(二)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会员单位案件防控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三)研究探索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对案件防控工作新领域、新业务的了解和探索,促进案防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维护银行保险收押市场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案件防控工作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学习观摩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职业素养水平;
(六)修订完善海西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体制和经验,促进银行业保险业案件防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监管机构做好外部欺诈监测管理工作,建立银行保险同业防范外部欺诈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八条 完成协会和成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委员会组成委员由本委员会推荐,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银行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职责:
(一)审定、修订案件防控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案件防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决定取消案件防控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讨论案件防控委员会的解散;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
(二)对外代表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派员具体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三)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具体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日常办文办会工作,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承办,主任委员单位协办。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公布。
第十六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委员参加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二十条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规行为系指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报理事会审定),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限期纠正;
(二)公开通报;
(三)终止会员资格一年;
(四)向海西银保监分局提出给予其他监管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案件防控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