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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5:16   浏览量 :7413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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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海西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章程》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之间、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平平等、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委员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建设;

(二)倡导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搭建交流平台,汇集各方力量,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工作,加深消费者对银行保险体系、服务产品的认知,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履行银行保险服务及产品风险业务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四)研究探索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将消费者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形成银行业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五)关注金融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鼓励和倡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七)针对金融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

(八)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开展金融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完成理事会和各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委员会组成委员由本委员会推荐,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银行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所在会员单位报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由新委员接替其委员职务,履行其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职责:

(一)审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及副主任委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决定取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资格;

(五)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解散;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消保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对外代表消保委员会,派员具体与相关部沟通协调;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汇报消保委员会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安排部署消保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消保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履行消保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日常办文办会等工作,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协办。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协会公布。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二十一条委员参加消保委员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二十二条消保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规行为系指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消保委员会决议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消保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报理事会审定),由行业协会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限期纠正;

(二)公开通报;

(三)终止会员资格一年;

(四)向海西银保监分局提出给予其他监管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消保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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