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全称)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英文名称是 bank Insuraunce Association of haixi ,缩写是 HXBI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海西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社团与原海西银保监分局格尔木监管组成立联合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支部书记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西州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注册住所设在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长江路18号。
第一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
(二)组织会员制定自律维权公约;
(三)通过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规客户名单;
(四)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市场秩序;
(五)推进行业合规清廉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清廉诚信稳健文明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团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清正廉洁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二章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当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西监管分局批准在海西州内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保险金融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五)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廉政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要求本团体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协会声誉,不发表不利于协会的言论,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八)单位会员应委派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出席会员大会,如因故不能出席,可授权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九)单位会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再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单位应函告本团体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降减免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团体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议题议案需会前提交参会会员熟知,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其决议需经充分讨论,并在无记名投票上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题议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在记名投票上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团体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当中提出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登记机关备案;
(二)选举前,需拟定选举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监事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单位会员原任职务时,由所在单位函告本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同时为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出接任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提名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推举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协会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定秘书处的内设部门、职务与职数编制;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可与会员大会、监事会同期举行。常规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选举调整和罢免;
(二)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题议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常规情况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方式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题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方式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是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社会团体的会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兄弟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协调沟通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本团体的负责人和副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社会团体职能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进行选举程序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和负责人、财务人员的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与会员大会、理事会同期举行。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对监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除情况特殊外,常规情况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方式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安排落实督促整改工作,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参加。协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充分做好会前准备与会后资料记录整理归档工作,除情况特殊外,常规情况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以记名方式按照同意、反对、弃权进行选择,明示选择对应的意见,并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三)根据协会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授权办法》规定,核准具体工作和具体项目或活动费用支出预算以及实施后决算(含调整变动事项);
(四)制订审议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和聘任秘书处内设部门行政管理职务;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级,不得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如下:
(一) 一级 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二) 二级 每年缴纳会费7万元;
(三) 三级 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四) 四级 每年缴纳会费14万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应缴会费与实缴会费及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团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在秘书长处,法人章保管在秘书处综合部负责人处,财务章保管在秘书处出纳员处,会员钢印保管在秘书处综合员处。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党组织要以教育、制度、监督为着力点,积极探索建设清廉金融文化有效路径,不断释放“惩”的震撼、发挥“治”的功能、强化“防”的效果,促进清廉文化建设与业务合规良性互动。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