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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普惠金融专委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03 15:32:55   浏览量 :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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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专委会(以下简称普惠金融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章程》和《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等办法要求,结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普惠金融专委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银行业保险业协会普惠金融工作据此办法安排部署推进。

第三条普惠金融专委会服务对象为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第四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以多举措推进乡村振兴,助力普惠业务稳定发展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发挥协调、联络的职能,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普惠资源,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银银、银保间合作,提升普惠金融的社会认知度,促进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普惠专委会的具体职责:

(一)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则要求,督促海西银行业保险业会员单位合法合规经营,护行业间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普惠金融业务深化发展;

(二)组织研究海西银行业保险业的普惠金融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安排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任务目标,并推动执行;

(三)调查、收集、反映银行业保险业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协调;

(四)以专委会为工作平台,协调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强化普惠金融业务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的普惠金融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海西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六)协调解决银行业保险业会员单位在普惠金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促进同业合作,积极主动维护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七)宣传普惠金融理念,深化社会各界对普惠金融的理解;承办监管部室及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协助监管部室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提出有关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室的沟通联系,为会员单位呼吁政策扶持,争取有利银行业保险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

(九)完成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普惠金融专委会委员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

第七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普惠金融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银行机构主管普惠业务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普惠业务的单位领导组成,委员4人,由三家银行机构和一家保险机构分管普惠业务的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第九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所在会员单位报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由新委员接替其委员职务,履行其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职责:

(一)审定、修订完善普惠金融专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选举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普惠金融专委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决定取消或更换普惠金融专委会委员资格;

(五)讨论普惠金融专委会的委员增减、解散等事宜;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普惠专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普惠金融专委会全体会议;

(二)对外代表普惠金融专委会,派员具体与相关部沟通协调;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汇报普惠金融专委会工作;

(四)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普惠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普惠金融专委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履行普惠金融专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普惠金融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普惠金融专委会全体会议的组织、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办理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共同公布。

第十五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八条委员参加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十九条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的决议对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系指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普惠金融专委会决议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普惠金融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报理事会审定),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限期纠正;

(二)公开通报;

(三)终止会员资格一年;

(四)向海西银保监分局提出给予其他监管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普惠金融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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