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设立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自律专业专委会(以下简称“自律专委会”)。
第二条 自律专委会应坚持“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维护消费公正、促进市场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自律专委会是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领导下开展银行业保险业自律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自律专委会旨在建立有效的银行业保险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保险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保险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自律专委会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自律专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签定并积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执行,建立会员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不定期检查、评估和披露制度;
(二)推进银行业保险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有效实施,积极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协调各会员单位业务竞争的矛盾纠纷,受理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工作,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自律专委会成员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自律专委会设主任单位一个。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自律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自律专委会成员单位由若干名委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如因工作需要,经自律专委会审议通过可调整专委会名额。自律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会员银行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会员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分管领导共同担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所在会员单位报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变更备案,由新委员接替其委员职务,履行其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自律专委会会议职责:
(一)审定、修订自律专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二)推荐专委会主任委员单位及副主任委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自律专委会的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决定取消自律专委会委员资格;
(五)讨论自律专委会的解散;
(六)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自律专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开自律专委会全体专委会议,向全体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协调并安排部署自律专委会工作;
(三)向理事会汇报自律专委会工作;
第十三条 自律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自律专委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履行自律专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自律专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自律专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二)组织落实自律专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承办自律专委会议案、决议、纪要、公文等日常工作;
(四)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名投诉和举报;
(五)自律专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自律专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自律专委会主任单位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自律专委会议案采用表决制。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同弃权。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七条 委员参加自律专委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十八条 自律专委会会议的决议对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管理与自律惩戒
第十九条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联系及同业间的沟通和协调,思想要统一、步调要一致。
第二十条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同时,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贬低、诋毁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对投诉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和举报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配合调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则或自律专委会决议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经银行保险机构举报、投诉或查出的违规行为,经协会自律专委会调查核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自律惩戒,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其上级单位和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
(一)对客户、银行保险同业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轻微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协调或督促改正;
(2)责令违规会员单位限期改正;
(3)同业通报批评;
(4)同业警告。
(二)对客户、银行保险同业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情节恶劣的,酌情给予以下处理:
(1)提请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给予同业公开谴责;
(2)暂停其表决权1年;
(3)报请海西银保监分局处理。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从业人员,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自律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海西州银行业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