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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参与人应当举止文明;
二、纠纷当事人经调解主持人许可后方可陈述言论;
三、纠纷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工作秩序。
四、对不遵守调解纪律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对哄闹、冲击调解,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应依法予以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六、侮辱、排谤、威胁、殴打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扰乱调解秩序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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