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海西银行保险业预防腐败工作,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提高银行保险业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推动银行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4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海西州银行业协会章程》、《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是海西州银行业协会和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银行保险业党建廉洁从业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海西州银行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
第四条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海西银行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制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规则、从业人员道德公约;
(二)建立银行保险业廉洁从业档案体系。研究建立廉洁从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银行保险业廉洁从业标准,建立行业内部党建廉洁信息收集渠道;参照党员档案管理方式,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海西银行保险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中产生的有关廉洁诚信信息;建立协会各工作机构及其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诚信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有关廉洁信息;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根据海西银行业自律公约,严格规范海西银行保险业执业行为,引导银行保险业诚信执业依法从业,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督促行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五)全面履行监督惩戒职能。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训诫、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责令书面道歉、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六)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协会与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净化银行保险业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使行业发展规范有序,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协助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产生。
第七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职责:
(一)推选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审议和修改、通过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修改、通过《海西州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道德公约》,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通过《海西州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名单》;
(五)审议须经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执行协会会员大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和主持召开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
(三)主持制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协调、解决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完成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执行协会会员大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
(三)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完成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以及办理文件等日常工作,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承办,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协办。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坚持协会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整合协会各方资源。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承担银行保险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牵头制定银行保险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整合行业党建监督和职业道德与自律委员会全部职能至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在理事会授权下,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推动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化。通过制度明确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组织架构,确定在原委员会5人的基础上,增设辖内两家保险公司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充实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队伍,推动海西银行保险业党建工作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突出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在促进海西银行保险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建立完善与协会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以及与司法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的职能。
第十六条 将开展党建廉洁从业工作列入银行保险协会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为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实行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独立工作报告制度,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行业党建廉洁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行业党建廉洁从业报告作为协会年度社会服务报告重要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协会公布;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通过的行业违纪违规人员名单,由协会以公告方式发布。
凡海西州银行业协会、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统一执行海西州银行业协会、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对海西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制裁的要求。
第十八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提交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二十一条委员参加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单位。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
第二十二条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对海西州银行业协会、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决议中另有标明外,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系指海西州银行业协会、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违反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决议和《海西州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道德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报理事会审定),由海西州银行业协会和海西州保险行业协会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限期纠正;
(二)公开通报;
(三)终止会员资格一年;
(四)向海西银保监分局提出给予其他监管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协会党建廉洁从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海西银保监分局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